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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之贷  来源:兰州汽车贷款  发布日期:2017/9/8 2 浏览次数:
[导读]大家应该听说过民间借款,民间借贷是个看上去简单却又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有效;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

大家应该听说过民间借款,民间借贷是个看上去简单却又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有效;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如借款人愿意支付的,有效,不同意支付的,只能按照24%计算,但已经按照36%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这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企业向外借款目是可靠地,兰之贷金融专家为大家讲述。

一、企业和个人之间能否发生借贷关系?

2015年9月1日之前,企业向外借款是不允许的,法院在处理企业向外借款案件中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此,企业向外借款合法了,企业和个人之间可以相互借款的。

 

二、普通企业能否经常性向外放贷收取利息?

因为,普通企业不是金融机构,其能否经经常性向外放贷?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只能是中资金融机构,依据这一规定非金融类机构是不能放贷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法院一般做法是认定合同无效,采用返还财产的做法。但根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也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所以目前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有效。但是,从银行贷款再向外放贷或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其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注意:从银行贷款再向外放贷可能会触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受到刑法处罚。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月息3分是否受法律保护?加收逾期利息每日千分之一是否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至31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明确规定:

1、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支持;

2、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3、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如借款人愿意支付的,支持,不同意支付的,只能按照24%计算,但已经按照36%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

4、约定逾期利息是法律允许的,但无论是利息还是逾期利息,最后加起来总的利率不得超过24%,当然,已经支付的不超过36%的部分不能要求返还。

5、还有一种情形,在还款过程中,重新写了欠条,把利息写进去变成本金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利滚利,对此,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规定,总的利率仍然不得超过24%。

 

四、法律条例

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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